政策法規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4-14 09:46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
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
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
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
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
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
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
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
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
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
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產、使用。
1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
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
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
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
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
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
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
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
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
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
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
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
2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
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
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
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
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
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
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
值,下同)10000 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
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
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 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
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
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
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
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
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
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
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3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
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
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
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
省(區、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條 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
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
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
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
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
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
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
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
4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
(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
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
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
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
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
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
查。
第十二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
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
關應當當場或者 5 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
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
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
求;
5(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
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
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
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 2 年
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
間 2 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
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
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
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
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
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
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
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
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
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
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節能驗收主體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6節能驗收報告應在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
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
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
費等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
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
則開展。
第二十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
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
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
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
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
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
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
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7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
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
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
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
改,并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 10 萬元以下罰款。經
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
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
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
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
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
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
能審查機關按程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
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
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
8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
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處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
審查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
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
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
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
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
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
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
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資
9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 年第
44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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